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邻水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邻水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开展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县卫计、教科体、住建、人社、公安、财政、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正,快捷便民;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四)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三章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及困难程度等情况进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按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参照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实行分类救助。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条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一条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困难救助对象,可依托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分类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应当先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除此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无正当拒绝受理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确属紧急情况或低保、五保对象遭遇特殊困难的,也可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县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丧失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措施给予帮助;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及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或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五条一般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民政所审查,乡镇民政所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建议救助金额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十六条紧急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救助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规范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县财政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全县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优化部门受理、分办、转办、反馈工作流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及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二十一条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个人或家庭,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五条健全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颁布施行的《邻水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试行)》(邻府办发〔201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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