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府办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邻水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邻水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1 |
县民政局 |
死亡证明 |
证明符合遗体处理条件 |
《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7〕38号 ) 第三十条 对能够确认身份的遇难人员遗体,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凭死亡证明和遗属同意火化确认书火化遗体。死亡证明由负责尸检的公安机关或者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 |
县民政局 |
婚姻关系证明 |
补领结婚证(无档案可查或难以查证)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民发〔2019〕44号) 第五十二条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下列材料两项及两项以上可视为充分证据: (七)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 |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3 |
县民政局 |
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证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4 |
县民政局 |
健康检查证明 |
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5 |
县民政局 |
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
卫生健康部门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6 |
县民政局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7 |
县民政局 |
亲属关系的证明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女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地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8 |
县民政局 |
儿童残疾证明 |
收养残疾儿童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9 |
县民政局 |
生父母死亡的证明 |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孤儿 |
单位、医疗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10 |
县民政局 |
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监护人送养孤儿 |
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11 |
县民政局 |
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12 |
县民政局 |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 |
生父母送养孤儿 |
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13 |
县民政局 |
孤儿父母死亡或销户证明、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
孤儿生活保障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
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4 |
县民政局 |
父母失联无人抚养儿童的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川民发〔2019〕99号 二、工作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查询无果的信息材料。 |
公安机关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5 |
县民政局 |
收入证明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
用人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16 |
县民政局 |
土地确权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17 |
县民政局 |
单纯挂靠无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一)由公安、卫计部门认定,单纯户口挂靠无直系血亲关系的。 |
县级公安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8 |
县民政局 |
资产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19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20 |
县公安局 |
亲子鉴定意见书 |
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落户 |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或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级司法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21 |
县公安局 |
合法固定的住所证明材料 |
分户登记 |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九条 〔分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
国土、住建部门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2 |
县公安局 |
本人证明 |
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确认身份 |
《四川省居民身份证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公民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换证人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 未满16周岁首次申领,需监护人陪同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年满16周岁申领,若人口信息系统无人像信息,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的,可要求其提供包含照片的学生证、工作证、驾照、社区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
村(居)民委员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3 |
县公安局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24 |
县教科体局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证明 |
筹设民办学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5 |
县教科体局 |
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证办理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6 |
县教科体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办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无犯罪记录; |
公安机关 |
政府部门间核查 |
27 |
县教科体局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8 |
县教科体局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29 |
县退役军人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证明 |
申请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 |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九条 复员军人中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定期定量补助。 (一)退出现役后组织从未安排工作,本人申请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也从未被录用; (二)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发给定期定量补助。 |
乡镇和村 (社区)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30 |
县退役军人局 |
带病回乡家庭困难证明 |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补助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0〕173号)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
乡镇和村(社区)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31 |
县退役军人局 |
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家庭困难证明 |
申请享受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6]99号)第一条规定,对通过身份认定的以下人员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 |
乡镇和村 (社区)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32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 |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 |
《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农民的,其身份证明应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没有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成员的身份证明应当是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村(居)委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33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二)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输木材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四)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五)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 |
乡镇、村(居)委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34 |
检疫证明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有关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35 |
县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36 |
县司法局 |
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申请公证员执业 |
《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公安机关 |
书面告知承诺(司法行政部门事后核查确认) |
37 |
县司法局 |
具有三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10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38 |
县司法局 |
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11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39 |
县司法局 |
开办资金证明 |
公证机构设立审核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开办资金证明; |
有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直接提供 |
40 |
县司法局 |
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41 |
县司法局 |
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 |
原工作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42 |
县医保局 |
居住证明/工作证明 |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备案 |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55号) 一、统一规范备案流程(一)简化备案手续......对长期异地居住和工作人员,只需提供本人备案地户籍、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等即可申请办理备案。 |
居委会/工作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43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死亡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保人员死亡的,村(社区)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村(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上报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或其他权威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44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申请办理一次性死亡待遇时需提供死亡证明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2号)第四条:死亡退休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医院、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45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46 |
县应急局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47 |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资金证明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四)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
有资质的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48 |
县农业农村局 |
健康证明 |
办理生鲜乳准运证和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防疫部门或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49 |
县农业农村局 |
检验检疫报告 |
办理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和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 第十一条: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
相关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50 |
县农业农村局 |
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 |
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解读链接: